1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同时废止。新办法是为适应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而出台的。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它标志着在国际商品贸易中对木质包装的使用有了一个国际公认的统一标准。
公告为减少虫害损失而出台
在国际贸易中,木材是应用十分广泛的商品包装材料之一。木质包装不仅包括各种木箱、木桶、木托盘等容器,也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用于衬垫、支撑、加固货物的各种木质材料。木质包装具有坚固、轻便、易于装卸、可重复使用等优点,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倍受青睐。但使用木质包装也存在很大缺点,那就是出口国的有害生物附着在木质包装上随商品一起进入了进口国。这些有害生物在适当的环境中生存繁衍下来并传播扩散,会造成当地的动植物圈子的生态失衡。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动植物(包括昆虫、微生物等所有生物种类)都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一旦有外来的病、虫种类被人为地传到新的地理区域,由于新的寄主作物缺乏抗性,加之当地又没有外来病虫种类的天敌,其结果会形成毁灭性的疫情流行灾害。
以我国为例,松材线虫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原产于北美,它是随疫区国家的输华木质包装材料被带入中国的,1982年在中国首次发现。松材线虫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松树和其他针叶树。松材线虫侵害松树后,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而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我国境内的松材线虫主要从美国、日本传入,仅1998年至1999年10月,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美国、日本的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松材线虫分别达44次和28次。目前松材线虫在我国的江苏、安徽、广东、山东和浙江五省的局部地区都有存在,已造成1600万株松树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人民币,造成森林生态效益损失216亿元人民币。
光肩星天牛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林木害虫。美国于1996年在纽约、芝加哥等地发生了光肩星天牛的危害。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出现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退回。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
在人类未能从源头上根本消灭这些有害生物之前,则需采取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人为的控制和预防,将灾害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这一规则主要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包装材料随出口商品跨界蔓延。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新标准之前,就有许多国家发布过关于出入境木质包装的SPS通报,制定各自的检疫标准,用来降低有害生物及植物疫情跨境传播的可能性。我国于2002年初就专门针对来自美、日、欧、韩的木质包装制定了进境检疫的具体细则,以防止松材线虫的侵入。
五项新标准保障木质包装安全
新的国际标准对限定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处置方式、输入输出程序、过境安排等都做出相应规定。
关于限定木质包装材料,主要针对可能成为植物有害生物传播途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它包括下列包装材料: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几乎在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货物。对于完全通过胶水、加热、加压或这些方法的结合产生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版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为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因此不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定。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可能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